1、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和领队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奥运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80万元、银牌奖励50万
2、元、铜牌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5万元、第五名奖励4万元、第六名奖励3万元、第七名奖励2万元、第八名奖励1万元。第五条 在青奥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10万元、银牌奖励6万元、铜牌奖励5万元、第四名奖励4万元、第五名奖励3万元、第六名奖励2万元、第七名奖励1万元、第八名奖励0.8万元。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第四名奖励0.9万元、第五名奖励0.8万元、第六名奖励0.7万元、第七名奖励0.6万元、第八名奖励0.5万元。第七条 在世界中学生
3、运动会、全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6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0.8万元、第五名奖励0.6万元、第六名奖励0.5万元、第七名奖励0.3万元、第八名奖励0.2万元。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0.5万元、第五名奖励0.3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0.1万元、第八名奖励0.08万元。第九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
4、励0.5万元、银牌奖励0.3万元、铜牌奖励0.2万元、第四名奖励0.12万元、第五名奖励0.1万元、第六名奖励0.08万元、第七名奖励0.06万元、第八名奖励0.05万元。第十条 在深圳市锦标赛、深圳市中小学生比赛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0.15万元、银牌奖励0.1万元、铜牌奖励奖励0.08万元。第十一条 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各体育单项(非奥运争光项目)世界比赛(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万元、第四名奖励0.6万元、第五名奖励0.4万元、第六名奖励0.3万元、第七名奖励0.25万元、第八名奖励
5、0.2万元。第十二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5万元、铜牌奖励0.8万元、第四名奖励0.5万元、第五名奖励0.3万元、第六名奖励0.25万元、第七名奖励0.2万元、第八名奖励0.15万元。第十三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1万元、银牌奖励0.8万元、铜牌奖励0.6万元、第四名奖励0.4万元、第五名奖励0.25万元、第六名奖励0.2万元、第七名奖励0.15万元、第八名奖励0.1万元。第十四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含团体项目)中获得名次的
6、运动员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0.15万元、银牌奖励0.1万元、铜牌奖励0.08万元。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运动员输送年限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第十七条 输送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一)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40%
7、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20%计发;(二)输送至上级运动队10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市级竞赛项目(除深圳市运动会),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发。(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
8、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25%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到我区交流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25%计发。第十九条 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100%累计计发。(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
9、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到我区交流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25%计发。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60%累计计发。(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三)球类集体项目:主
10、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每人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到我区交流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50%计发。第二十一条 市级竞赛项目(除深圳市运动会),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40%计发。(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40%计发。(四)助
11、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60%计发。(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任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助理教练、输送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直接输送教练和初始注册教练可以是同一人。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0%累计计发。(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200%计发。(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50%计发
12、。(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60%计发。(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任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助理教练、输送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直接输送教练和初始注册教练可以是同一人。第二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计计发。(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40
13、%计发。(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60%计发。(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任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助理教练、输送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直接输送教练和初始注册教练可以是同一人。第二十四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市级竞赛项目(含深圳市运动会),领队(含副领队)给予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较高奖金的所带项目(含小项)队伍领取一次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奖励申请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
14、册单位填写,经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或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同意后,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批复发放。第二十六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省、市运动员注册系统);(二)奖励申报表;(三)比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或获奖证书);(四)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留存。第二十七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